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宁夏**限公司、宁夏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永*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宁夏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宁夏恺**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杨**清偿所欠劳务费23891.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48.00元,执行费273.00元,共计25112.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并查封、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清单)或财产性收入;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并查封、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清单)或财产性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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