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所有的黄海牌大柴神皮卡车辆户籍。案外人冯**自愿以其所有的广汽菲亚特轿车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王**所有的黄海牌大柴神皮卡车辆户籍;
二、冻结案外人冯**所有的广汽菲亚特轿车车辆户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