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局与被告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