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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局与宁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局与被告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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