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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与宁夏**限公司、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与被告宁**限公司、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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