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筑**司宁夏分公司与银川永**有限公司、祈旭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中国建筑**司宁夏分公司申请执行银川永**有限公司、祈旭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给付垫付款40644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39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117元,合计4205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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