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肃省**有限公司与赵**、宁夏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第**限公司与被告赵**、宁夏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赵**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苏杭名苑某产权产籍。原告甘肃第**限公司自愿以其使用的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华坪街道华林路810号部分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第**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赵**所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苏杭名苑房屋产权产籍;

二、冻结原告甘肃第**限公司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华坪街道华林路810号部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1999)字第Q0568号,地号1(12)-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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