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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江与宁夏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高*的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金*初字第94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7079.95元。2015年5月4日原告高*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6元,减半收取3403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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