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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健诉被告青海省**程有限公司、格尔木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青海省**程有限公司、格尔木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告与被告青海省**程有限公司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17元,减半收取5608.5元,由原告肖*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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