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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