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开发公司诉被告青海达**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开发公司以与青海达**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海**开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青海**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减半收取7125元,由青海**开发公司负担,余款7125元退还青海**开发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