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青海创**限公司、青海创**限公司祥隆水电分公司、中电投宁夏青**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青**有限公司、青海创**限公司祥隆水电分公司、中电投宁夏青**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467元,减半收取18233.5元由曹**负担;余款18233.5元退还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