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马**与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马**因与被上诉人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马**、马**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马**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马**、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86元,减半收取1793元由马**、马**负担,余款1793元退还马**、马**。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