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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峻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天峻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14年8月15日以与天峻银**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40元,由王**负担14320元,余款14320元退还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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