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博**有限公司、大通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2054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青海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金额4205410元的担保函,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青海博**有限公司、大通县超**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4205410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抵押上述财产。
申请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