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肃坤达**有限公司与湖北卓**限公司、候青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坤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卓**限公司、候青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坤达**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坤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甘肃坤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77元,减半收取7788.5元,由甘肃坤达**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788.5元退还该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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