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限公司、李**、青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限公司、被告李**及被告(反诉原告)青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青海**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及青海**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青**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3045元,由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522.5元,余款31522.5元退还该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7516元,由青海**限公司负担13758元,余款13758元退还青海**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