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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十**限公司和青海**限公司、青海**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色十二**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二冶)诉青海**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铝镁)、青海**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集团)、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二冶及反诉原告万象铝镁于2015年2月2日均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十二冶撤回起诉、万象铝镁撤回反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中色十**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青海**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5578.10元减半收取37789.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色十**限公司负担,余款37789.05元退还原告中色十**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7516元减半收取1375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限公司负担,余款13758元退还被告(反诉原告)青海**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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