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苏华**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851356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以其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华**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青海永**有限公司价值3851356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对担保人朱**提供的担保房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