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裕**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裕**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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