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裕**限公司与青海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裕**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裕**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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