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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程局与国电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与被告国电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47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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