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与被告国电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47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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