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重**程总公司、重庆**程总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王**又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39元,减半收取7969.50元,由王**负担,余款7969.50元退还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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