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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海**限公司与高振江、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宁海**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司的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9元,退还上诉人西宁海**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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