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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长**限公司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长**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长**限公司以因证据不足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长**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29元,减半收取18014.5元,由青海长**限公司负担;余款18014.5元,退还青海长**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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