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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方**责任公司与青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青海方**责任公司与青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民法院(2009)青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维持青海省**民法院(2004)宁*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主要内容:青海**有限公司应付青海方**责任公司2632782.21元,青海方**责任公司交付尚缺的竣工验收资料;二、变更西宁**民法院(2004)宁*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青海方**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青海**有限公司延期违约金797151.90元、质量违约金442800元;三、驳回青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相互折抵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1392830.31元(不含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鉴定费、执行费)。因被执行人青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方**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后,被执行人仍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为由,拒不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于2012年1月11日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此案。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4万元;如存款数额不足,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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