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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限公司与青海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宁**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以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大通县,原审裁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由青海省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青海星**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释(2015)5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新城上关村,属于青海省大通县辖区。因此,本案应由青海省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西宁**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法释(2015)5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海省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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