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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有限公司与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将另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由江苏省**有限公司负担1503元,余1503元退还江苏省**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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