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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7月1日以双方已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议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1.5元,由原告高**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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