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限公司与被告韩*新能源(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已经实际履行,原告江苏启**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7元,减半收取4178.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