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汪*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原告高**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青海**公司与被告青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朵**与被告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新能源(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筑**司宁夏分公司与银川永**有限公司、祈旭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肖健诉被告青海省**程有限公司、格尔木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格尔木亮辉不锈钢加工店与青海**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地勘院与格**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郭军会与被告谭**、青海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