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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司与青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公司与被告青海**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五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青海**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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