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宏**限公司与被告宁**有限公司、宁夏建**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夏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建**限公司、宁夏建**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