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宁夏**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宁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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