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宁夏吉**限公司、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以案涉工程所欠劳务工资已由银川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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