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石**限公司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夏石**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银**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银民再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石**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0.30125万元、执行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宁夏石**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宁夏石**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银民再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宁夏石**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夏石**限公司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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