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省**工程公司与银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工程公司与被告银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陕西省**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陕西**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