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薛**、黎**、灵武市**村民委员会、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薛**、黎**、灵武市**村民委员会、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8元,减半收取4879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