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薛**、黎**、灵武市**村民委员会、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8元,减半收取4879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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