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伊**有限公司与银川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夏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商初字第22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夏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张*,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虎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商初字第222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12元,退回上诉人宁夏伊**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