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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文**,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宁夏正**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工程款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9元,退回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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