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643元,减半收取79322元,由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