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城建**有限公司与宁夏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643元,减半收取79322元,由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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