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宁**总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宁**总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84元(原告郭**已交纳3784元,申请缓交20000元),减半收取11892元,由原告郭**负担。原告郭**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再向本院补交810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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