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宁夏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宁夏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仁**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姚**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10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申请执行人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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