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宁夏**公司第九分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复议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筑公司第九分公司、宁夏回**建筑公司、银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22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筑公司第九分公司、宁夏回**建筑公司、银川**限公司名下价值1783451.71元财产。复议人银川**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复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复议人银川**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保全复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复议人**有限公司撤回保全复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银川**限公司撤回保全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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