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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艳独任审判。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原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到被告承包的北青公路、华志路工地干活,原告叫了十几个工人一起干活,被告未付清款项。2014年6月12日被告出具欠条,表示欠原告人工工资人民币31,500元,于2014年7月12日支付,但是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3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确实尚欠原告31,500元未支付,但是被告现经济困难,付不出钱,2015年4-5月份被告应该能凑到钱支付原告。

本院查明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带手下工人分别至青浦区北青公路5548弄28号热处理厂、华志路1139号红**公司、江**宅楼三个项目搭建钢管架,目前这三个项目已完工。原、被告均系个人施工,无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合同。

2014年6月12日,被告出具欠条,表示欠原告北青公路、华志路、江桥工地人工工资31,500元,于2014年7月12日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因被告缺工人施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上述三个工地搭建钢管架,原告带了十几个工人进行施工,被告将钱支付原告后原告再发工资给手下的工人。

被告表示:华志路1139号红**公司厂房是被告从他人处承包后找了3个班组进行施工,原告负责其中三分之一,被告从中赚取差价,后因该工程验收不合格,需要进行加固,发包方要求以点工进行计算,最终与被告结算的价格少了6万多元,发包方一直拖欠未支付被告,所以被告也无力支付给原告。北青公路热处理厂和江桥住宅楼这两个项目,被告都是按照点工与原告进行结算的。上述三个项目已经施工完毕,被告目前尚欠原告31,500元未支付。被告都是从熟人处承接工程的,没有签订合同。

本院认为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进行施工,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相应钱款,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被告也出具欠条认可结欠原告31,500元,被告理应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人民币3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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