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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