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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赵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系中国第**司上海分部(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员工。2009年6月9日,被告王某某以某某公司名义,与被告李**、赵某某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周某某承包被告王某某工程项目的劳务,并组织民工对工程进行了施工。2009年12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某某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80,000元。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讼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8月底前给付原告周某某工程款180,000元;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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