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一(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撤回上诉的申请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