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正权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方正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方正权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元,减半收取为1,940元,由上诉人方正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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