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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权诉钱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正权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方正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方正权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元,减半收取为1,940元,由上诉人方正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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