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旷淑群与鄢**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旷淑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鄢**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鄢**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旷淑群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鄢**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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