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公司仲裁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公司所有的川Qxxxxx长安牌小型汽车及川Qxxxxx江淮牌小型汽车各一辆,现该两辆小型轿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予以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筠劳人仲案(2014)75号仲裁裁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