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与杨贵桃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与被执行人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殷**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殷**同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由被告杨**赔偿原告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806元(已扣除被告杨**垫付医疗费8437.05元和已支付原告殷**8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殷**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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